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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货物+安装服务”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日期:2023-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货物+安装服务”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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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往往存在采购货物并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安装服务的工程内容。而“买卖货物+安装服务”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呢?该问题的明晰对认定实际施工人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合同性质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买卖货物”+“安装服务”的合同性质

(一)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包含“建筑活动”这一要素,而“建筑活动”具有特定的含义。按照《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在合同双方约定“买卖货物+安装服务”的情形下,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予以确定,如是否约定工程造价、质量、工期负责等条款,即根据约定内容是否包含承包人开展“建筑活动”来予以确定。

(二)其次,需判断合同义务是否单独构成建设工程中可分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现行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的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内容,可辅助判断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及相关工作内容是否构成分项工程。

(三)最后,应明确合同供应方是否不仅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还对供货货物相关的工程承担单独的验收义务和责任,如提供工程相关的资料并履行相应验收手续等。

四、关联案例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80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一)关于《商务合同》的性质,北航大学申请再审主张《商务合同》为金属冶炼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二审判决关于其为买卖合同的认定错误。本院认为,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予以确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商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标的是北航大学购买新冶公司销售涉案项目生产线,同时在《技术附件》中明确约定了供货范围,即《商务合同》中新冶公司向北航出售的是“为生产线提供生产设备供货、现场安装调试、设备的热负荷联动试车及试生产的成套工程”,具体包括五部分:原料预处理、预还原设备、渣铁分离设备、辅助设备、备品备件,可见,合同的标的明确了其为买卖合同的性质。……虽然《商务合同》及其《技术附件》的供货范围涉及到大型设备,但不能因设备“大型”而推定为“建筑物”。新冶公司供货的大型设备仍属于动产的范畴,其安装活动与建筑工程合同中设备安装活动性质完全不同,它是为辅助新冶公司制造并交付生产线设备的合同主义务顺利履行而实施的活动,故不能以此认定其为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原审法院将涉案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并无不当。北航大学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赣10民终108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案涉《苗木采购协议书》虽然名为采购协议,但是合同中约定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栽植施工。苗木质量必须达到甲方工程要求,苗木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甲方相关验收和要求。关于验收标准,合同中亦约定由甲方施工代表、工程监理与业主单位共同对苗木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可见,案涉《苗木采购协议书》不仅包含供应苗木的约定,还包含苗木种植施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条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一审认定案涉《苗木采购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正确。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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