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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总包与分包有连带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295次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总包与分包有连带责任 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日期:2012-08-13 点击:316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为无效合同。

  • 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定额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日期:2012-08-13 点击:368次

    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定额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 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
    日期:2012-08-13 点击:310次

    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 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
    日期:2012-08-13 点击:273次

    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日期:2012-08-13 点击:264次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日期:2012-08-13 点击:363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日期:2012-08-13 点击:335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
    日期:2012-08-13 点击:300次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06-27 点击:344次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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