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浅析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提供保证担保的效力和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数份合同无效时应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数份合同均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且数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不同,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应当参照哪份合同进行结算。
建筑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发包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主要涉及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择承揽人不当的法律责任问题。在确定责任前,首先必须分清房主李某与王某、赵某、张某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外部特征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向一方支付报酬。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而形成的关系。
抵押权与抵押权冲突的特殊情况之房地产的多重抵押 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发生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多个抵押权之间,其前提为抵押标的物是相同的。但某些特殊情况下,数个抵押物之间系重合或者交叉但又非完全同一的关系,此时的抵押权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其效力冲突应如何解决,成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重要但又极为棘手的问题,亟待通过专门立法来加以统一,最为典型的情况表现为房地产的抵押。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问题 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建筑物抵押,其中一项即使没有约定或者登记,亦推定一并抵押,目前将此情形解释为法定抵押,恐怕不会有太多杂音。当然,关于法定抵押的理解还有助于解决实务中出现的权利冲突问题。例如,在目前不动产登记机关仍未统一的情况下,如果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乙,将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了丙,并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这样,乙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而丙的地上建筑物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使用权,就在相同的标的物上形成两个抵押权,且因法定抵押部分无需公示,两个抵押权效力则不分伯仲,均具对抗效力,如何解决冲突呢?当然可以依据抵押权设定先后,亦即抵押登记的先后,来确定实现抵押权的顺位。
关于明文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与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建议 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尽量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虽已颁行十数年,但各种形式的"假招标"严重存在,难于确保最终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工程队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资质。现行合同法虽已规定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267条),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实现多年,但遗憾的是,合同法并未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且在实践中,监理人往往由承担该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担任,导致监理人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甚而至于沦为施工队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的"帮凶"。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二年。
关于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应当先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土地需要改变用途时,同样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就不得改变。根据部门的分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机关,负责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作出处罚。
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将按本法的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的原则标准和收缴办法。原财政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 1995年 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国有土地出让中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新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今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及分配办法重新作出规定。
关于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今后供地的主要方式,今后除一些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应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