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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0次 [字体: ] 背景色:        

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1)浏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霞,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士军,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699号603房。

法定代表人焦念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征,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亚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克强、卢光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如意担任记录。后又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员黄恢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亚平、人民陪审员陈克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8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戴勤勤担任记录。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红霞、郑士军,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辉、张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大型的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其前身为“湖南有色二十三冶冷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通过招、投标,原告中得被告在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项目,并于2007年4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合同约定的价款暂定为3600000元,并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确定;后来又因增加工作量双方签订了《浏阳华天大酒店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暂定为500000元,同时也约定了合同价款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变更项目。被告于2008年8月28日将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经工程造价审计及原告计算,该工程项目按实结算工程造价应为4440786.46元,截止起诉时止,被告仅付工程款2210000元,应付而未付原告工程款2230786.46元。原告认为,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有明确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合意及时支付该项目的上述工程欠款,而被告既不配合结算,也不付款,显系恶意拖欠。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230786.46元;2、被告承担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逾期付款利息384539.93元以及2012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用50000元整和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07年4月3日与原告(前身为湖南有色二十三冶冷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管理、包资料、包安全风险(包料是指11.1所列设备材料除外的一切材料在内)。同时约定承包范围为:浏阳华天大酒店设计图纸的空调系统,包括整个空调配电系统、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系统及总系统的调试含开风口孔洞的全部设计内容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纪要以及设计变更通知的全部内容。合同工期为153天,从2007年3月31日至2007年8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原告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被告可通知原告,按协议条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2007年4月18日原告开工安装。因为原告熟悉被告的工程情况,加之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施工需通风空调安装在前,2007年8月20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浏阳华天大酒店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工程内容为:浏阳华天大酒店室外冷热水管网及生活泵房和锅炉房管网的安装、调试;合同工期从2007年8月20日至2007年10月15日止。然而,两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消极怠工,现场安装人员严重不足,相关的材料采购不及时,导致安装工程进展缓慢,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为了减少损失,被告及工程监理方多次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并且被告自己采购风机盘管等部分设备交给被告进行安装,以最大限度加快工程进度。可原告不守诚信,不但严重拖延工期,还有承包范围内的空调机房、生活泵房、冷却塔配电等工程都没有完成就撤离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将工程搁置不管。无奈,被告只能重新聘请他人完成施工,导致工期严重滞后。而因原告上述工期延误及中途终止履行合同行为造成被告酒店迟延开业达12个月,被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260多万元。同时,原告偷工减料,所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完全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甚至还将部分材料擅自拿走,据为己有。被告认为,原告上述延误工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中途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不仅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应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工期推迟违约金43728元(具体金额以工程造价评估额的1%);2、原告赔偿被告因工期延误及中途终止履行合同造成被告酒店迟延开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00元;3、原告赔偿被告因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造成的损失50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4、原告赔偿被告材料损失40796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准备对其开发建设的浏阳华天大酒店进行空调安装。为此,被告于2007年4月3日与湖南有色二十三冶冷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2008年9月经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签订了《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发包方: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甲方)。承包方:湖南有色二十三冶冷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浏阳华天大酒店空调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浏阳华天大酒店。1.3工程内容:浏阳华天大酒店空调安装,包括所有空调系统、空调配电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安装、调试、部分采购。……二、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管理、包资料、包安全风险责任(包料是指11.1所列设备材料除外的一切材料在内)。承包范围:浏阳华天大酒店设计图纸的空调系统,包括整个空调配电系统、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系统及总系统的调试含开风口孔洞的全部设计内容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纪要以及设计变更通知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共计153天,从2007年3月31日到2007年8月31日止。……七、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方案性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土建方未能将大楼土建施工按期完工而影响施工;甲方负责供应的设备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而影响施工;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八、工期奖惩。8.1乙方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推迟一天交付使用,每天按工程总造价奖罚万分之二,最多不超过结算总造价的1%。8.2甲方原因影响工期,由甲方签证顺延工期。九、质量与验收。……9.2工程质量:本工程以现行的国家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十、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本工程依据‘设计图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由乙方进行承包。该工程合同暂定价为叁佰陆拾万元整。10.2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本合同价款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确定,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空调竣工图纸计算和现场实测工程量,按2002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及现行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计算,……10.4工程款支付。10.4.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10.4.2工程进度款支付:10.4.2.1工程进度款支付:10.4.2.1工程进度款按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承包方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结算书,经发包方审核,审核应在收到工程量结算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包方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审核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给乙方(含签证部分)。10.4.2.2工程竣工或开业后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付至核定工程量的70%进度款。10.4.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工程结算书,甲方在收到结算书6个月内完成审计后,30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一月内付清。……十一、设备材料供应。11.1风机盘管、风柜、制冷主机、电缆、配电箱、电动二通阀、6㎜²以上的铜芯线等主要设备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11.2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其它材料、设备均由乙方采购。……十二、设计变更。……经确认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十三、竣工结算。……13.2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给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13.4.2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从甲方和有关部门交付验收完毕后开始,暖通空调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保修金为工程价款总额的5%。”原告进场施工后,因原告熟悉被告工程情况,加之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施工需通风空调安装在前,被告准备将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继续发包给原告施工。为此,原、被告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浏阳华天大酒店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500000元,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确定。原告在上述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及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变更空调工程的设计(注:2007年9、10月仍向原告下达空调工程的设计变更指令),且迟延提供空调水泵等设备(注:《空调水泵进场验收记录汇总》记载水泵于2007年10月22日到货),加之土建工程及装饰工程的延期(注:2007年11月湖南智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浏阳华天监理项目部《会议纪要》部分记录:“目前,土建、装饰及配套安装工程已全面进入施工阶段,施工任务重,进度紧……”;湖南智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浏阳华天监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体现各装饰工程施工单位承诺的完工时间分别为2008年7月26日、7月28日、8月10日),上述原告施工工程亦相应延期。2008年8月28日,浏阳华天大酒店竣工试营业。被告至今已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2210000元。2011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1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承建的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和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长沙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后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长广咨字(2012)001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鉴定结果如下:“1、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鉴定造价为:3701681.43元;2、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室外管网及生活泵房工程鉴定造价为:580270.61元;3、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签证部分)鉴定造价为:90857.83元;4、1-3项合计:4372809.87元。审计鉴定说明:1、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提出的‘建设方采购供应的设备应按设备采购价的0.5%计取采保费归施工单位’,根据‘湘建价(2007)39号文件’规定应予计取,但原、被告双方未提供设备采购的总价,我公司无法计算,请原、被告双方根据规定进行计算或请法院裁判;2、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提出的‘关于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多领用的材料’,因原、被告双方未提供具体数量,请原、被告双方自行核实扣减。3、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提出的:‘原告方因质量问题应赔偿被告方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诉讼过程中,原告对于审计鉴定说明第1项“采保费”,提供了建设方采购供应的设备总价为2901475元,应增补采保费为:2901475元×0.5%=14507.38元。另,被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1、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擅自终止履行施工合同置涉案工程不管导致申请人酒店延期开业造成的经济损失;2、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中央空调是否有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实际施工造成的还是设计图纸本身存在瑕疵以及因实际施工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如何整改及整改的费用是多少”进行鉴定。其中被告第1项鉴定申请未获本院准许,第2项鉴定事项本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后,因原、被告无法提供双方合同中所涉及的设计图纸,导致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情况说明》,终止了第2项事项的鉴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浏阳华天大酒店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即《浏阳华天大酒店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浏阳华天大酒店室外冷热水及泵房管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其合法有效性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作为履行合同的主体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本院认定浏阳华天大酒店竣工试营业之日为被告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08年8月28日为竣工日期。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以本院委托的长沙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鉴定为准,即审计鉴定结论4372809.87元,加上审计鉴定说明应增补的采保费14507.38元,合计4387317.25元。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在竣工日期后七个月内即2009年3月28日之前支付工程款的95%(4167951.39元,已支付2210000元,尚差1957951.39元),余款5%(219365.86元)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即2010年9月28日之前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在审核工程款金额后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工期推迟违约金43728元;赔偿被告因工期延误及中途终止履行合同造成被告酒店迟延开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00元;赔偿被告因原告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给被告造成的损失500000元;赔偿被告材料损失40796元的反诉请求,因其中原告施工工期延误系被告土建工程及装饰工程的延期、被告变更空调工程的设计等多项因素,非原告违约行为所致,而其他原告施工工程质量、材料损失等问题,均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故被告上述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77317.25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其中本金1957951.39元自2009年3月29日起,本金219365.86元自201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

二、驳回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期推迟违约金43728元;赔偿迟延开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00元;赔偿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造成的损失500000元;赔偿材料损失40796元等各项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02元;反诉受理费145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司法评估鉴定费50000元,合计105464元,由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64元,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恢明

审判员甘亚平

人民陪审员陈克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勤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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