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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8-20 点击:472次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当中,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是否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在起草初期,我们一直主张减少和避免适用收缴民事制裁措施,对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范作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8-20 点击:434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因为纠纷的产生、矛盾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方面承包人不愿继续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义务,进行修复工作,另一方面发包人也不愿承包人再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如果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确定工程款的给付问题。

  • 对于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有效的意见
    日期:2012-08-20 点击:345次

    对于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有效的意见 由于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保证工程质量是《建筑法》等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这一角度考虑,建筑物的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标准,故有观点认为,当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建议本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无效条件,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日期:2012-08-20 点击:383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取得开工许可证,故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是发包人可以进行工程建设的一种审查,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条件,包括建设用地的合法性等方面。这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资格的一种审查,目的是经过审查保证所建工程的合法性。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的确定
    日期:2012-08-17 点击:420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的确定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债权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所生的债权,此项债权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即已发生,但承包人之价款通常于工程交付或完成时,始能请求给付。易言之,承包人的价款请求权此时方才发生。于此情形,如果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即承包人未受清偿时,才产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
    日期:2012-08-17 点击:393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 就同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承购人对其所承购的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之间也存在冲突的可能。按照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将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法上的请求权,使承购人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具有保全承购人请求预售人交付商品房的债权实现的作用。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2-08-17 点击:429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不是不动产留置权。这是因为:第一,根据传统物权法理论,留置仅适用于动产,而承包人工作完成的标的物却是不动产;第二,留置权不仅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而且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存续条件,如果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也就因之而消灭。然而,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看,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尽管其已不占有标的物,但仍然享有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辨析
    日期:2012-08-17 点击:518次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辨析 质量风险是指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或第三人的原因致工程质量遭受毁坏的风险,承包商可能会对此有保管不当的责任。由于在施工期间,建设项目的实际占有者是承包商,尚未交付给业主。因此,承包商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包括施工质量、保管责任引发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 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承包方没有资质 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12-08-17 点击:2531次

    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承包方没有资质 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祝某的死亡后果其应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朱东风等人辩称民用建房不适用建筑资质的规定。被告李某承包的是两层以上建筑且是村庄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日期:2012-08-14 点击:2066次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应该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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