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例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给付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并非确权判决,买受人并不能据此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该判决也不能当然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仍应按照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作出认定。
买受人未实际入住或使用是否影响其对房屋、车位排除执行的权利占有应当理解为对不动产的支配和管理,如取得房屋钥匙、办理物业入住手续等,并未以实际入住或使用为占有的必要条件,故案涉房屋、车位交付后即可认定买受人构成占有,之后即便买受人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车位也不影响其对案涉房屋、车位占有状态的认定。
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拍卖且过户,但拍卖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前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该申请是否属于逾期申请
发包人明知挂靠,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挂靠人工程款请求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远远超过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面积总额,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强制执行。
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保护问题之探讨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又将工程转包实际施工人施工,后因承包人欠负其他债务被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较为常见,鉴于此类案件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实务中的裁判结果亦不一致,本文就该类执行异议中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保护问题做些简单探讨。
被执行人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导致执行标的物灭失案件能否继续执行被保全的执行标的物生猪已灭失,亦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看这起执行异议怎么解承租人合法的不动产租赁权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商管公司在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的授权下与某电影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早于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日期。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异议人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也按照约向异议人交付了涉案商铺,并由异议人持续占有使用至今。
抢占他人房屋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此次强制执行,润州法院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更硬的措施、更大的力度、更强的手段,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