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申请执行案例

  • 涉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日期:2023-12-21 点击:43次

    涉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本案是京津冀法院积极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典型案例。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于2020年10月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共同签订《建立异地财产联动处置与联合执行机制合作协议》,围绕财产档案查询、实地查封扣押、现场调查、张贴公告、协助腾退等财产处置事项的委托执行事宜,建立起异地执行联动常态化机制。

  • 如何判断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是否就标的物约定了指示交付
    日期:2023-12-20 点击:37次

    如何判断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是否就标的物约定了指示交付负有交货义务的一方应直接交付,或另行签订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即约定指示交付,那么至少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现由第三人合法占有,否则,合同买受方不能因合同而取得向合法占有的第三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权利。

  • 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唯一住房限制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12-18 点击:40次

    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唯一住房限制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农商行大东支行对宏缘公司的债权及对该公司包括案涉房屋在内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因此,盛秀华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需举证证明其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

  • 司法拍卖划拨土地后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
    日期:2023-12-15 点击:120次

    司法拍卖划拨土地后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杭州中院拍卖公告公示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拍卖成交后交付的土地属性自然还是国有划拨。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标的物是以现状进行拍卖。至于买受人周×意欲转变土地权属性质,已经超出了杭州中院当初拍卖的现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案涉不动产增值的代价,理应由买受人周×自行负担。

  • 对划拨土地,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
    日期:2023-12-15 点击:54次

    对划拨土地,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

  • “借名买房”也能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12-14 点击:41次

    “借名买房”也能排除强制执行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提出异议,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日期:2023-12-11 点击:51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提出异议,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排除执行本案特殊性在于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因拆迁所得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能否申请排除执行。审理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且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即可在市场流通,因此涉及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因政策原因限制转让的合同,即所涉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

  • 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
    日期:2023-12-11 点击:65次

    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时案外人是否可据此排除执行的问题,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規定。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考量案外人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首先,应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具体而言,可结合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先后、离婚行为是否合理及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是否过度倾向一方等因素。

  • 一方买受人在他人已经合法占有讼争房屋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
    日期:2023-12-10 点击:44次

    一方买受人在他人已经合法占有讼争房屋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对于其权利优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必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日期:2023-12-07 点击:55次

    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必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因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法院虽未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该优先受偿权,且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应该优先受到清偿。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