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例
房产执行中虚假租赁的识别及对策由于租赁合同实质审查难、执行审查权限不明、虚假租赁违法成本低等原因,对执行实务中涉案房产的处置带来了不小影响,不仅耗费宝贵司法资源,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有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新期盼。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但买受人实际生活居住,其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且享有排除房屋执行的权利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也是近年来学界和司法实践的研究热点。在民事执行领域,处理涉居住权的不动产,应结合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特殊定位与民事执行立法的价值导向,妥善处理权利冲突,依法保障执行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土地复垦费专户内资金的处置规则土地复垦费是国家基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和自然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设立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对该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拍卖共有不动产存在程序瑕疵时可以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未经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即裁定以物抵债是否合法?在首先查封法院符合特定情形的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但本案执行法院并未依据其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抵债财产移交执行,其并未依法取得处置权。故其通过出具以物抵债裁定的方式进行处置,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被执行人占涉案房产25%份额,应当仅拍卖其所占份额还是整体拍卖?执行法院在对共有不动产的处置上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两种处置方式,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但对于具体的处置标准目前并无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当执行法院对与他人按份共有的被执行人占25%的涉案房产时,应当如何确定是仅拍卖其所占份额还是整体拍卖呢?本文通过一则广东高院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该规定主要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参照该条规定,应以查明安置房的位置、用途、具体范围等情况为前提,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优先保护。
承租人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不能阻止法院强制拍卖腾房,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长达10年甚至2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且附租金已一次性付清凭证,如果法院承认该租赁方式,则意味着新的房屋买受人需忍受20年租约期限内无法收到租金的窘境。并且,如果该房屋带租拍卖,该房屋的价值在评估时,亦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从四省高院案例来看,法院认定该租金交付模式违背常理,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案外人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所享有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并不当然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离婚协议书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约定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人民法院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权利内容及形成时间、权利取得有无过错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