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例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在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虽然未达到总价款的50%,但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在此情况下,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认定其对于案涉房屋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无不妥。
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要件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之考察标的物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尚未执行完毕,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在满足相关规定要件的情况下,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进而认定其是否有权排除强制执行。本案中,王某虽受让了张某的债权,但是张某的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本案所涉执行案件尚未终结,王某作为“案外人”仍对本案享有诉的利益。故王某提出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是否能查封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关于网签备案登记可视为法院查封的主张,不应支持。
预告登记下,如果涉案不动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出卖人(开发商)可基于房屋所有权人请求排除执行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是为了平衡或取舍债权人的利益和与被执行的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利益。这种平衡和取舍应基于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仅仅基于物权登记这一外观形式。在个案中,原则上应坚持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的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利益。
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不能排除执行说。即便系另案查封,且另案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只要是在查封状态中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之情形。
涉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本案是京津冀法院积极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典型案例。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于2020年10月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共同签订《建立异地财产联动处置与联合执行机制合作协议》,围绕财产档案查询、实地查封扣押、现场调查、张贴公告、协助腾退等财产处置事项的委托执行事宜,建立起异地执行联动常态化机制。
如何判断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是否就标的物约定了指示交付负有交货义务的一方应直接交付,或另行签订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即约定指示交付,那么至少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现由第三人合法占有,否则,合同买受方不能因合同而取得向合法占有的第三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权利。
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唯一住房限制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农商行大东支行对宏缘公司的债权及对该公司包括案涉房屋在内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因此,盛秀华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需举证证明其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
司法拍卖划拨土地后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杭州中院拍卖公告公示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拍卖成交后交付的土地属性自然还是国有划拨。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标的物是以现状进行拍卖。至于买受人周×意欲转变土地权属性质,已经超出了杭州中院当初拍卖的现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案涉不动产增值的代价,理应由买受人周×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