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例
案涉房产以工程款抵债,经多次转让给案外人,执行查封早于案外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案外人能否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孔德彬已经向刘钦涛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有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收条证明。综上,孔德彬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全部要件,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就可能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代位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木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有权提起该诉讼的应为就诉争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物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某房产公司就295号房产并不具有物权法律关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适格主体。
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贾琼仅享有普通债权,据此种协议认定贾琼享有物权期待权(利益),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贾琼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商铺。同时,案涉工程迄今未竣工验收,尚未按照施工图纸对房屋进行间隔,各方均无法说清案涉商铺的具体位置,贾琼与和丰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商铺。此种情形下,即便存在事实上的使用行为,亦难确立其合法性。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登记在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执行?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王永权、姚春明对王雲轩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故王雲轩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蔡某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且不提供财产的真实情况,我院于2009年5月26日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依法对蔡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解除司法拘留措施后,承办人多次传唤蔡某到庭谈话,蔡某向我院表示分期还款的愿望,并将10万元人民币交至法院。
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执结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6 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申请查封的房产拍卖成功,其他人能否参与分配拍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依法制作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协助单位。在程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项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槐荫法院对其在A区法院的房屋拍卖款作出冻结裁定,并向A区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可认定为买受人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可排除强制执行!再审申请人王丽华因与被申请人杨雪勤、被申请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被申请人房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国防于2018年9月26日死亡,其另外两位法定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闫国防生前配偶杨雪勤为其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