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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申请执行案例

  • 法院能否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认定所保全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日期:2023-07-24 点击:76次

    法院能否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认定所保全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人民法院应依照财产保全裁定载明的保全金额采取保全措施,若经审查发现存在明显超标的保全情形的,则应及时对超出部分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因限购而不具备购房资格,能否排除对所购房屋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07-22 点击:70次

    因限购而不具备购房资格,能否排除对所购房屋的强制执行?房地产限购政策直接限制了房屋向特定买受人变动物权的可能,房屋买受人即便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不能享有物权期待权,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后,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07-22 点击:46次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后,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
    日期:2023-07-15 点击:25次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房产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如果存在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23-07-03 点击:512次

    房产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如果存在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 不动产买受人阻却强制执行情形的认定
    日期:2023-07-02 点击:49次

    不动产买受人阻却强制执行情形的认定不动产买受人已与出卖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购房款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产,虽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系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登记不能,且买受人对房产过户登记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对于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06-28 点击:34次

    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付某与甲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甲公司山东分公司向付某支付工程款等共计200余万元。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槐荫区法院执行。槐荫法院经过多次线上查询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甲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如何理解和判断《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所涉“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
    日期:2023-06-16 点击:132次

    如何理解和判断《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所涉“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四)项规定“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相反地,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二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认定“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日期:2023-06-15 点击:117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认定“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如果案涉不动产被多次转让,案外人有可能直接与被执行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可能只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如何认定该等合同的效力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影响甚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并未限制合同签订主体。但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1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要求与被执行人签订合同,对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则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与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签订,另一种方案对合同签订主体并不限制。

  •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执行中的担保
    日期:2023-06-14 点击:249次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执行中的担保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民事合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保证,也只能理解为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或保证。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或保证,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之外,自愿加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在第三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其接受强制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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