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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申请执行案例

  • 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
    日期:2023-09-21 点击:28次

    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

  • 被拆迁人对补偿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拆迁人的普通债权人对该房屋的执行?
    日期:2023-08-31 点击:71次

    被拆迁人对补偿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拆迁人的普通债权人对该房屋的执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拆迁人、被拆迁人的个体利益,故被拆迁人对补偿房屋的权利有加以特殊保护之必要。在拆迁法律关系中,拆迁人较之被拆迁人在经济地位、参与拆迁的主动性上均占有优势,且被拆迁人丧失房屋所有权后,取得的是期待权,期待权能否实现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利。

  • 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日期:2023-08-28 点击:52次

    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以物抵债则是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能把接受以物抵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不能将拒绝以物抵债视为过错而不予计算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迟延履行利息。

  •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日期:2023-08-27 点击:54次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限制消费措施是间接执行措施,其功能主要在于限缩债务人在社会、市场中的“选择空间”,间接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对执行活动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执行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货币虽属特殊种类物,但特殊情形下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从而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08-23 点击:117次

    货币虽属特殊种类物,但特殊情形下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从而排除强制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但当事人向他人误转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实现,并非以交付作为“物”的货币实现,该他人事实上并未从当事人处获得与所转款项相等价的货币;且款项因被法院冻结账户并直接扣划至执行账户,该他人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该款项。此种情形下,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 党政机关的财政经费账户、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特定财产不得执行
    日期:2023-08-16 点击:346次

    党政机关的财政经费账户、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特定财产不得执行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是特定化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而党政机关的财政经费账户、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特定财产不得执行,行政性单位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由资金清偿债务。因此涉案账户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冻结。

  • 以房抵工程款取得房屋的权利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日期:2023-08-16 点击:50次

    以房抵工程款取得房屋的权利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虽然收款收据载明收款方式为“工程款抵房款”,但并不因此改变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直接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性质,故申请执行人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案涉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实际装修入住,其名下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因此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对抗债权强制执行的3个条件
    日期:2023-08-13 点击:98次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对抗债权强制执行的3个条件,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另一方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的请求权。但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系其双方的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

  • 抵债房产未过户再转让,后手买受人条件满足也可对抗执行
    日期:2023-08-11 点击:60次

    抵债房产未过户再转让,后手买受人条件满足也可对抗执行案涉房屋被查封前,案涉房屋以抵顶工程款的形式抵顶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再以房票的形式转售给案外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单独补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实际入住,案涉房屋因未办理竣工验收而导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案外人依法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

  •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优先性如何体现?
    日期:2023-08-04 点击:79次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优先性如何体现?首封债权人仍然属于普通债权人,只是因其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实现了对执行财产的首先控制,从而获得分配上的优先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分配程序、比例上给予适当优待,而非类似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既符合我国当前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也能积极回应执行实务的迫切需求,具有现实可行性,属于对待分配财产的二次分配,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优待比例,并合理确定计算方式,以体现实质公平,避免造成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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