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买受人在他人已经合法占有讼争房屋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对于其权利优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陶某征、张某霞与营口三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永江金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房数卖纠纷案
案号:(2021)辽08民终36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结合本案事实,营口三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缴纳部分房款并办理入住后占有使用房屋至今,当时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其合法占有房屋的事实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公示效力。陶某征、张某霞于2014年7月22日与永江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虽然陶某征、张某霞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其签订合同时间在三星公司占有房屋之后。因此,三星公司对讼争房屋的此种占有事实具有准物权状态。现上诉人虽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诉讼要求永江公司继续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应属恶意行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综上,陶某征、张某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