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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申请执行案例

  • 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04-05 点击:53次

    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 以物抵债协议具备哪些要素,受让人作为案外人才能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04-04 点击:120次

    以物抵债协议具备哪些要素,受让人作为案外人才能排除强制执行?房地产转让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且应以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带有条形码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对于房屋买受人是否符合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应当要求书面文件具备物权变动的内容和合意,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但不应突破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房屋的受让人虽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实际占有房屋,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房屋受让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以案说法之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日期:2023-04-04 点击:157次

    以案说法之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天宇公司与时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中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锡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时代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14454411.83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时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因时代公司未履行义务,天宇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日期:2023-04-03 点击:58次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给付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03-19 点击:59次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给付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并非确权判决,买受人并不能据此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该判决也不能当然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仍应按照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作出认定。

  • 买受人未实际入住或使用是否影响其对房屋、车位排除执行的权利
    日期:2023-03-14 点击:120次

    买受人未实际入住或使用是否影响其对房屋、车位排除执行的权利占有应当理解为对不动产的支配和管理,如取得房屋钥匙、办理物业入住手续等,并未以实际入住或使用为占有的必要条件,故案涉房屋、车位交付后即可认定买受人构成占有,之后即便买受人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车位也不影响其对案涉房屋、车位占有状态的认定。

  • 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拍卖且过户,但拍卖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前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该申请是否属于
    日期:2023-03-14 点击:52次

    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拍卖且过户,但拍卖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前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该申请是否属于逾期申请

  • 发包人明知挂靠,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挂靠人工程款请求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
    日期:2023-03-12 点击:146次

    发包人明知挂靠,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挂靠人工程款请求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唯一居住房屋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日期:2023-02-22 点击:137次

    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远远超过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面积总额,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强制执行。

  • 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116次

    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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