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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申请执行案例

  •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日期:2023-11-08 点击:25次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 登记在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执行?
    日期:2023-11-01 点击:19次

    登记在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执行?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王永权、姚春明对王雲轩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故王雲轩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日期:2023-11-01 点击:28次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蔡某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且不提供财产的真实情况,我院于2009年5月26日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依法对蔡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解除司法拘留措施后,承办人多次传唤蔡某到庭谈话,蔡某向我院表示分期还款的愿望,并将10万元人民币交至法院。

  • 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
    日期:2023-10-30 点击:12次

    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执结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6 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 申请查封的房产拍卖成功,其他人能否参与分配拍卖款?
    日期:2023-10-14 点击:38次

    申请查封的房产拍卖成功,其他人能否参与分配拍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依法制作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协助单位。在程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项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槐荫法院对其在A区法院的房屋拍卖款作出冻结裁定,并向A区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 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可认定为买受人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可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09-28 点击:58次

    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可认定为买受人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可排除强制执行!再审申请人王丽华因与被申请人杨雪勤、被申请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被申请人房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国防于2018年9月26日死亡,其另外两位法定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闫国防生前配偶杨雪勤为其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
    日期:2023-09-21 点击:18次

    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

  • 被拆迁人对补偿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拆迁人的普通债权人对该房屋的执行?
    日期:2023-08-31 点击:52次

    被拆迁人对补偿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拆迁人的普通债权人对该房屋的执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拆迁人、被拆迁人的个体利益,故被拆迁人对补偿房屋的权利有加以特殊保护之必要。在拆迁法律关系中,拆迁人较之被拆迁人在经济地位、参与拆迁的主动性上均占有优势,且被拆迁人丧失房屋所有权后,取得的是期待权,期待权能否实现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利。

  • 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日期:2023-08-28 点击:35次

    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以物抵债则是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能把接受以物抵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不能将拒绝以物抵债视为过错而不予计算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迟延履行利息。

  •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日期:2023-08-27 点击:43次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限制消费措施是间接执行措施,其功能主要在于限缩债务人在社会、市场中的“选择空间”,间接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对执行活动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执行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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