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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案外人不能证明其在房产查封期间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的积极行为,法院不应当认定其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日期:2024-06-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外人不能证明其在房产查封期间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的积极行为,法院不应当认定其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张宇红、张鑫诉伊宁市自然资源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案涉房产不存在因被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客观障碍,案外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等积极行为,故其依据《房地产转让合同》仅享有对被执行人的普通债权,法院不应当认定其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要求对案涉房产排除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65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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