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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申请执行案例

  • 对划拨土地,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
    日期:2023-12-15 点击:25次

    对划拨土地,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

  • “借名买房”也能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12-14 点击:15次

    “借名买房”也能排除强制执行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提出异议,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日期:2023-12-11 点击:19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提出异议,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排除执行本案特殊性在于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因拆迁所得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能否申请排除执行。审理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且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即可在市场流通,因此涉及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因政策原因限制转让的合同,即所涉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

  • 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
    日期:2023-12-11 点击:33次

    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时案外人是否可据此排除执行的问题,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規定。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考量案外人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首先,应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具体而言,可结合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先后、离婚行为是否合理及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是否过度倾向一方等因素。

  • 一方买受人在他人已经合法占有讼争房屋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
    日期:2023-12-10 点击:9次

    一方买受人在他人已经合法占有讼争房屋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对于其权利优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必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日期:2023-12-07 点击:28次

    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必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因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法院虽未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该优先受偿权,且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应该优先受到清偿。

  • 案涉房产以工程款抵债,经多次转让给案外人,执行查封早于案外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案外人能否对抗抵押
    日期:2023-12-05 点击:23次

    案涉房产以工程款抵债,经多次转让给案外人,执行查封早于案外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案外人能否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孔德彬已经向刘钦涛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有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收条证明。综上,孔德彬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全部要件,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12-04 点击:24次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申请执行人就可能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代位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日期:2023-11-27 点击:44次

    申请执行人就可能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代位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木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有权提起该诉讼的应为就诉争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物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某房产公司就295号房产并不具有物权法律关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适格主体。

  • 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
    日期:2023-11-12 点击:19次

    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贾琼仅享有普通债权,据此种协议认定贾琼享有物权期待权(利益),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贾琼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商铺。同时,案涉工程迄今未竣工验收,尚未按照施工图纸对房屋进行间隔,各方均无法说清案涉商铺的具体位置,贾琼与和丰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商铺。此种情形下,即便存在事实上的使用行为,亦难确立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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