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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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例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传唤汤某,向其释明拒执犯罪的法律后果。此时,汤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搬出案涉房屋。今年8月6日,汤某与申请人置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主动搬离了案涉房屋,汤某也为自己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提级合并执行,避免下级法院重新评估拍卖,有效提升执行效能
在执行复议过程中新的司法解释生效的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
案外人不能证明其在房产查封期间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的积极行为,法院不应当认定其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为了防范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逃避执行,对于时间节点、书面买卖合同、购房款的支付、无过错的认定等等,均应予以严格审查
案外人主张对房产排除执行,如未登记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应认定其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一是被执行人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体为被执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业的现任合伙人及“以协议签订时间”(债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之状态。
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保护可排除其他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支付完毕房款数额,未证明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