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连续转让、最后受让人
案件编号:2023-17-5-203-001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执异18号执行裁定(2019年3月12日)
执行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104号执行裁定(2019年4月22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执行裁定(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