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问题
    日期:2021-01-04 点击:329次

    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4条
    日期:2021-01-04 点击:2276次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4条当事人主张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物价格、付款时间与支付方式、时间等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是完整和真实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胁迫或欺诈等而订立合同的情形。即便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亦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 因登记错误,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造成损失怎么办
    日期:2020-12-29 点击:259次

    因登记错误,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造成损失怎么办根据《民法典》第222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根据本条规定,登记错误主要有两种情况:(1)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错误;(2)登记申请人等釆取欺骗等手段或者与登记机关的人员恶意串通造成的错误。也就是说,以上两种情况造成登记错误的,受害人都可以要求赔偿。

  • 卖房者不愿意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自行办理预告登记吗
    日期:2020-12-29 点击:850次

    卖房者不愿意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自行办理预告登记吗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不是强制一定要进行预告登记,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3)其他必要材料。因此不动产预告登记必须有双方同意预吿登记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购房者不能单方办理预告登记。

  • 购买期房并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擅自将该期房卖给他人,该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日期:2020-12-29 点击:736次

    购买期房并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擅自将该期房卖给他人,该如何实现权利救济预告登记是保护购房者的重要法律手段。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虽然在预告登记后、物权变动登记之前,买受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出卖人再将不动产卖给第三人,后一个买卖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即第三人不能依赖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

  • 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该怎么维权
    日期:2020-12-29 点击:103次

    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该怎么维权)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未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分别将一套别墅卖给甲、乙二人,其中,甲率先与开发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不知情的乙虽及时缴纳了房屋首付款,但却没有与开发商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甲对该别墅享有所有权,对乙而言,乙只能对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如果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合同责任。

  • 2021年1月1日施行:已经抵押的房产,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
    日期:2020-12-25 点击:114次

    2021年1月1日施行:已经抵押的房产,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这次《民法典》对此给出了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要交费。物权编第35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于续期需要缴费的标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将依照续期时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70年后房子和土地归谁
    日期:2020-12-23 点击:148次

    70年后房子和土地归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生活中我们购买的房产,只是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70年。因此,当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业主买到的房屋该怎么办呢?无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与有期限的住宅土地使用权构成了鲜明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民法典》改变了旧的规定,根据其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住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不会存在存续期间限制的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行为并不属物权法规定的变动物权行为
    日期:2020-12-15 点击:994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行为并不属物权法规定的变动物权行为,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物权法规定的变动物权行为,不改变购房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仅享有请求交付房屋之债权的客观事实,其债权亦不因合同办理网签备案而优于一般债权。

  • 商品房买卖“双合同”纠纷处理
    日期:2020-11-29 点击:97次

    在法院诉讼及仲裁实践中,出现诸多“双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复杂多样,裁判机关观点也并非统一。且该等纠纷与时下政策密切相关,牵涉当事各方重大利益,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鉴此,本文拟基于实践视角,对房屋买卖“双合同”所涉及法律风险及争议解决要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相关纠纷的防范和解决有所助益。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