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登记错误,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造成损失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222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根据本条规定,登记错误主要有两种情况:(1)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错误;(2)登记申请人等釆取欺骗等手段或者与登记机关的人员恶意串通造成的错误。也就是说,以上两种情况造成登记错误的,受害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一种是向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登记人要求赔偿,另一种是因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可向登记机构要求赔偿损失。当然,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此时,登记机关与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二者是连带责任关系,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选择任何一方要求其对登记错误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