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问题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换言之,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居住权人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而对于居住权的期限的设立,可以是5年、10年、20年,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简单来说,只要是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在市场中的自由处置就会受到限制,这样的背景之下,购房者又应该如何保障自己购买类似房子后的权益?是否可以在购置时提前约定特别的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
因此对于购房方来说,在购房的时候,首先应当向相关登记机关查询房屋是不是有居住权,如果确认有居住权,购房者可以和出卖者,居住权人订立一个三方的协议,明确房屋出卖的事实,并对居住权人如何补偿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合同应当约定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对房屋的出售知情并同意,同时,合同需约定由谁对居住权人的权利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是多少,同时应当约定在补偿之后,对于产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的任何争议,都与购房者无关。”进一步补充道。
此外,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本来就是产权人和居住权人达成的合同约定为基础的,不论产权人因为什么原因后悔,其都可以与居住权人进行协商,来解除或者缩短居住权期限,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协商一致对居住权的期限进行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