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关于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希望早日回收资金减轻压力,但买受人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无法办理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证,银行在没有增信措施的情况下不愿意放款。开发商为了促成交易,解决银行在放款日至取得房屋抵押权证期间无任何增信措施的问题,愿意在此期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待银行取得抵押权证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阶段性保证应运而生。
交钥匙不能视为开发商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但是,在出卖人已然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考虑到购房者作为合同一方采取对“房屋钥匙的接收”符合“损益相抵原则”适用情形。
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研究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如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名买房行为,一旦借名买房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要求法院解决矛盾的时候,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涉及非法利益,则借名买房的合同无效。
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开发商为了降低“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违约责任固定为几千元或将违约金的比例调得极低。购房者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在违约金额上苦于“合同约定”难以支持购房者诉请,为了解决该问题,江西高院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2021年有关房产的六个法律新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的话,就不用交契税了,这给我们确实是省了一大笔钱,所以,如果最近有想把房子过户给子女的话,希望大家可以再多等上半年时间,这样就能省下一笔钱呢。第二,就是对于房屋70年产权的问题,法律也是给出了准确的回答,就是说,房子就算70年到期了,也不会把房子收走的,大家就踏踏实实地住着,没人会把你的房子收走的,只是关于到期是不是还需要缴纳费用的问题,暂时,没有消息,毕竟现在,全中国,能达到70年的房子也没几个,大部分的房子住上4、5十年就被拆迁了。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有效吗《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产抵押行为】鉴于房产的价值较高,抵押行为的风险性也很高,因此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推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相对人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该抵押行为确系为子女利益而实施。比如,如果以房产抵押借款是为了给子女筹集出国留学的费用,就属于直接对子女有利。如果是为了公司经营,则显然不是为了子女利益。
关于房屋次买受人权益排除出卖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审查规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是通过对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比对,判断哪一方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在该案中,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评判,是建立在相对性原则之上的,无论案外人的权益是否达到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程度,都不具有如物权一般的绝对性或对世效力,对于此评判框架之外的其他第三人也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更不能推断得出在效力上可以承继的结论。
关于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从而确定多份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上履行的合同,成立且有效,对于“阳合同”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的,合同关于价款等的相关约定应为无效。
2021最新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的几项重大变更其二【被拆迁人不再享有特殊保护】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删除了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享有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权利的条款内容,同时拆迁人也不再承担“1+1”赔偿责任。其三【取消了开发商恶意违约、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删除了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房屋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5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该条款的删除意味着买受人主张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将不再具有法律依据。该种情况下,合同约定条款被提到了更为重要的高度。
民法典中房屋出售方违约,购房人只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