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并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擅自将该期房卖给他人,该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预告登记是保护购房者的重要法律手段。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虽然在预告登记后、物权变动登记之前,买受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出卖人再将不动产卖给第三人,后一个买卖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即第三人不能依赖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因此,如果购买期房并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擅自将该期房卖给他人,购房者可根据预约登记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