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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商品房预约、预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日期:2020-04-15 点击:214次

    商品房预约、预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包租商铺”买卖较一般商品房买卖存在特殊性,租金收益(如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期等)内容应为“包租商铺”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预约合同中未就该内容作出约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本约合同无法订立的,应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适用定金罚则。

  • 全装修商品房买卖过程的常见纠纷类型及裁判审查要点
    日期:2020-03-15 点击:118次

    全装修商品房买卖过程的常见纠纷类型及裁判审查要点审查开发商向政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的销售方案是否明确系争房屋为全装修房,同时审核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为全装修房屋价款,开发商在在建工程报批、报监及竣工验收备案等阶段违规登记为毛坯房不影响全装修房屋的认定。

  • 商品房买方擅自变更联系电话未通知对方需担责
    日期:2020-03-08 点击:169次

    商品房买方擅自变更联系电话未通知对方需担责商品房预订协议明确约定预订电话如有更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后未按照预订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商品房漏水、渗水,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并收回购房款
    日期:2020-02-23 点击:142次

    商品房漏水、渗水,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并收回购房款,可解除合同并收回购房款。江某支付巨款购买案涉房屋,房屋基本属性的避雨防水的功能尚不能完成,应系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江某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其提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购房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 买房人可以同时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和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日期:2020-02-14 点击:141次

    买房人可以同时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和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

  • 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0-01-16 点击:249次

    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 关于商品房定金退还的条件
    日期:2020-01-16 点击:117次

    关于商品房定金退还的条件“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原则上一方违约的,不予退还,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退还的。

  •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否拆除装饰装修物
    日期:2020-01-16 点击:396次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否拆除装饰装修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日期:2020-01-16 点击:508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解读“公产房”概念
    日期:2020-01-16 点击:194次

    解读“公产房”概念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单位产住房,所有权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由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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