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者不愿意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自行办理预告登记吗
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不是强制一定要进行预告登记,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3)其他必要材料。因此不动产预告登记必须有双方同意预吿登记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购房者不能单方办理预告登记。而如果双方有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但卖房者不愿意配合去预告登记,则购房者可以依照约定自行去办理预告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