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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所有权何时转移一直以来,法拍房因其低于同类商品房的价格优势,受到不少购房人士的青睐。但是,多数购房人对法拍房的所有权何时转移存有误区。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依法认定人民法院裁定生效之日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依法判令承租人崔某自该日起向购买法拍房的何某支付房屋租金。
最高院: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实施占有属于合法占有吗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开发商品房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2021年《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有新规定,以后买房要注意避开这些“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裁判观点及应诉策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委托公司出售泰国房产后未获房款,售房人起诉返还获支持《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普业公司主张其并非居间方,亦非卖房款的适格返还主体。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将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合同主体、服务的合法性、中介类型、服务内容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见,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