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判断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就价款的约定是否成立合同变更,需审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发生变更、合同变更本身是否明确且合法有效。仅有买受人指定的货物接收人员在变更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清单上签名的,不成立合同变更。
买受人未取得产权证,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要求出卖人直接过户本案中,张某与周某,周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相对独立的,分别是独立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相应的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相对方履行,违约责任也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即,若张某违约,周某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张某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不应是该合同的第三方孙某。同样,孙某签订的合同的相对方系周某,其无权要求作为合同第三方的张某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6年前祖宅落实政策 承租人“霸占”能否维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案涉房屋已由相关房屋产权监理所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人为张某。案涉房屋前因私房改造问题收归国有,被王某承租使用,然当地有关部门已于2013年3月通知王某腾让房屋交还张某,其后案涉房屋仍一直由王某占用,自2013年起亦未给付租金,原告张某亦催要多次,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并未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占用案涉房屋拒不返还原告王某之行为侵害了原告张某的权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凶宅”退房引纠纷 多方联手化矛盾我国法律并未对“凶宅”进行定义。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凶宅”系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显然本案中丁某对于案涉房屋属于“凶宅”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但人们对于死亡普遍忌讳,故在订立购房合同前,购房人应对房屋状况充分询问了解,并将相关情况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事后纷争。
发包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中原工资福利待遇期间的认定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将其承包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原告虽在案外人处做工,但其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停工留薪期工资作为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房二卖情况下,合法占有与登记备案谁应优先履行第三人房屋买卖债权应被优先履行。到目前为止商品房买卖都是办理网签,并没有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机构,故网签的效力等同于预告登记,达到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第三人丙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法办理了网签,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其效力应大于原告与世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李某自建房中部分混凝土构件存在问题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导致这一结果产生的原因不明。虽然李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案涉混凝土重新鉴定,但因无法选择到可委托的鉴定机构,导致相关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李某主张是被告刘某所供混凝土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但以存在损害后果推断必然是混凝土本身存在问题,该推断未能排除其他可能因素,如施工后是否结合当时的天气情况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养,是否存在施工人员操作不当,且其亦不能对在此前诉讼中形成的鉴定报告中载明的部分混凝土构件能够达到C30标准作出合理解释,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一房二卖,恶意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刑事案件。案件被告人施某家中拆迁获得多套安置房,由于其日常挥霍无度,致使债台高筑,便盘算起将已抵债出售,但尚未过户的其中一套安置房佯装仍待出售,以骗取购房款还贷。最终骗得被害人购房款10万元,后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东窗事发。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施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适量罚金。
被告中介卢某明知原告在南京没有购房资格,而通过违反现行政策规定,违规操作协助原告摇号买房,以此规避原告并无参加摇号资格购买的问题,此行为侵害了其他通过正规程序购买涉案楼盘房屋的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因此取得的100000元应予以返还。就原告主张的利息等损失,原告明知其无摇号购房资格,原告的行为亦有过错,对其主张利息损失应不予得到支持。最终,在本院主持调解之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好处费”100000元。
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拟出卖自己的份额,其在出卖前向另一位按份共有人进行了通知,并且也说明了转让条件,即买方的出价,以及付款的方式,在合理期限内,其他按份共有人虽有购买意思,但未能就购房价款的支付比例问题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匹配转让条件,因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且作为房屋共有人,在第三方购买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后应当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