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双方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但未能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的,原债务是否消灭
    日期:2022-08-01 点击:128次

    双方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但未能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的,原债务是否消灭代物清偿(以物抵债)系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多是以房屋给付替代原欠款的清偿,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债务人的房屋给付为生效要件。在新债务(即房屋给付)未履行前,原债务(即原欠款)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因代物清偿属于新债清偿,如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能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的,原欠款债务并不消灭。

  • 对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对登记错误事项予以更正登记
    日期:2022-07-30 点击:103次

    对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对登记错误事项予以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对于时间久远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直接撤销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颁证,必然对众多业主已取得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产生影响,须耗费的行政成本亦不小。

  • 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
    日期:2022-07-29 点击:68次

    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 未按期交房致断供,应由卖出方将本息返还银行,买受方不负偿还义务
    日期:2022-07-29 点击:95次

    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某某等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
    日期:2022-07-23 点击:85次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利益,亦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应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相关证据,参考借鉴“合理确定性”的标准、自身利润标准等综合分析,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 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的,挂靠人能否再要求自行与发包人结算
    日期:2022-07-17 点击:88次

    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的,挂靠人能否再要求自行与发包人结算

  • 学区房交易中的学位保证义务及学位占用减价规则
    日期:2022-07-12 点击:96次

    学区房交易中的学位保证义务及学位占用减价规则学位保证义务兼具默示契约约定义务和瑕疵担保法定义务的双重特征,违反该义务产生普通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的后果,守约买受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并主张减少价款。减价金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的,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酌情认定。

  • 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能否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2-07-12 点击:108次

    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能否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不相同,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付款事实表示认可,尚不足以认定已经实际付款,还应查明购房人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 案外人仅提供交房手续及入住通知的,不足以认定其已合法占有房屋
    日期:2022-07-10 点击:79次

    案外人仅提供交房手续及入住通知的,不足以认定其已合法占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既要对执行标的享有实质民事权益的实际权利人依法进行保护,又要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案外人应对执行标的事实上控制、管理,具有占有的客观外在表现。案外人除房屋开发商出具的办理入住及物业等相关手续的《通知》,以及请物业公司给予办理相关交房事宜的《商铺回执单》外,未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等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客观上占有或实际控制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商铺。

  •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须履行一定行使方式
    日期:2022-07-08 点击:80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须履行一定行使方式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因此只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已经行使了优先权。发包人辩称建设工程承包人仅在“催款函”中宣示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