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善意、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非行使合同解除权虽然A公司为违约方,但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时,违约方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该行为的性质是行使诉权,而非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合同因法院判决而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利益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
发包人知晓实际施工人挂靠双方可能形成事实承包关系工程实际由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组织进行施工,并由其向发包人缴纳保证金,其不仅负责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而且所有的工程资料均由其掌握,且项目施工过程中,案涉设备租赁费、材料费、工人工资均由其直接支付,即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处理违法建筑时,对于违法建筑已建成多年且已出售的情形,必须考虑直接受到行政处理行为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备案机关经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验证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一种登记备查行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如何认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时间节点
签完购房合同发现没有购房资质,应该由谁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杨先生欲购买张先生的一套别墅,该别墅地上三层为一个房产证,地下一层为一个房产证,杨先生与张先生就整栋别墅签署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半个月后,杨先生得知自己并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便告知张先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张先生认为杨先生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杨先生支付违约金411万元。杨先生认为张先生房屋情况特殊,不具备购房资格不是其过错,故提出反诉要求张先生返还其定金20万元。
“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签订或解除拆除工程合同后房屋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判断行政机关与拆迁公司签订拆除工程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建筑物拆除施工,后案涉房屋被拆除。行政机关主张,案涉房屋拆除前已与拆迁公司解除拆除工程合同。但拆迁公司在公安机关调查中承认接受行政机关通知实施。对此,行政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拆迁公司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是受其通知实施,故其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虽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对其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认定因执行异议申请人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对其享有该房屋物权期待权的认定。但因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购买并接收房屋后多年不办理过户登记,对本案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浪费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人民法院可确定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