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
    日期:2024-04-18 点击:0次

    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不认可其与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的第七条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孙某仅提交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足以证明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该条款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讼争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
    日期:2024-04-16 点击:1次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讼争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不动产权利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限于其本人当次登记相关的资料
    日期:2024-02-05 点击:10次

    不动产权利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限于其本人当次登记相关的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当无疑义。实践中较有争议的是不动产权利人有权查询、复制哪些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包括前手交易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权利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没有对查询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日期:2024-01-14 点击:17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价款的,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收取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最终,因审判实践中争议大,该条款未通过。

  •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
    日期:2024-01-12 点击:12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承诺3》的出具时间早于一审立案时间,系因该承诺未兑现,赖明明才诉至法院,因此符合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基于上述规定,判决以《承诺3》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

  •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判决来了!
    日期:2024-01-10 点击:22次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
    日期:2024-01-03 点击:20次

    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在梁某威父亲离世后,双方虽然就该房屋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多次产生争执。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了满足当事人稳定生活居住的需求,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威同意继续履行居住权协议,双方对日后梁某威察看房屋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梁某威同意协助徐某道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责任判定
    日期:2024-01-01 点击:19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责任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具体原因进行审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并请求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对合同约定不明争议的处理
    日期:2023-12-29 点击:9次

    对合同约定不明争议的处理,合同约定不明,当事人也未根据情况变化对合同履行条件进一步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合同文义表述等因素,遵循科学的合同解释规则,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选择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

  • 腾房纠纷是否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日期:2023-12-26 点击:20次

    腾房纠纷是否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告主张其是争议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故本案系基于不动产物权产生的排除妨害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已对管辖法院达成一致为由,裁定将案件移至其他法院处理。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