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退房引纠纷 多方联手化矛盾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超 孙成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卖给我的房子是‘凶宅’,你忽悠我,我不要了,你要退我定金!”“房子不是‘凶宅’,我要没收你的定金!”丁某和鲁某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吵得不可开交。
2020年6月12日,丁某与鲁某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丁某以520万元的价格购买鲁某名下一栋房产,丁某需在合同签订当日向鲁某支付定金30万元,在2020年7月15日前再付20万元,剩余购房款于过户时一并付清。丁某按约支付了首期购房定金30万元,到第二期付款时,丁某以案涉房屋为“凶宅”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鲁某以丁某违约为由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30万元。
审理中,法院查明鲁某的儿子于2003年因病去世,并在案涉房屋内办理了丧事。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未对是否属于“凶宅”或案涉房屋是否发生过不吉利的事情进行约定,且写明丁某已对案涉房屋充分了解,愿意购买案涉房屋。第一次庭审中,丁某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向鲁某询问案涉房屋是否发生过不吉利的事情,鲁某未将儿子在案涉房屋内去世并办理丧事的信息如实告知,才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存在欺诈,但丁某未能提供对该情况进行磋商的相关证据。
诉前丁某多次至鲁某家中讨要定金,双方发生口角,情绪对立严重。为避免机械判决激化矛盾,法官邀请社区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场,共同组织当事人调解。此次调解后,法官又数十次与双方电话沟通,进一步进行法律释明,最终鲁某同意退还16万元定金。
该案最终能案结事了,联合调解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社区、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法官配合,耐心引导,从人文伦理、风俗习惯、诉讼风险等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使双方的心理预期均回归理性,缓和了矛盾。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并未对“凶宅”进行定义。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凶宅”系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显然本案中丁某对于案涉房屋属于“凶宅”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但人们对于死亡普遍忌讳,故在订立购房合同前,购房人应对房屋状况充分询问了解,并将相关情况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事后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