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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因未享受优先购买权,某车行将“新老东家”告上法庭
    日期:2022-12-11 点击:86次

    因未享受优先购买权,某车行将“新老东家”告上法庭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同等条件”是指当房屋的出租人想要出卖该房屋,承租人与第三人都有购买意愿时,只有当承租人提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完全相同时才能获得优先购买该租赁房屋的资格,这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正义,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车行仅对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这与乙公司受让的面积相差悬殊,如若支持,极有可能损害出租人的权益,也未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 草稿有“以房抵款” 打印件竟然飞了
    日期:2022-12-10 点击:107次

    法庭上,建筑公司黄总陈述,商谈当时由于他中途出去接电话,协议草稿上有无商铺抵算条款他并不清楚,协议正式文本中之所以无商铺条款,主要是因为当时商铺房号和交房时间均无法确定,他也不否认四方商谈时涉及到建筑公司配合网签这回事。宁先生则提供了一份协议草稿照片,他所言及的商铺抵算条款赫然纸上。而建筑公司提交的所谓协议正式文本中,仅有两个条款,一是宁先生代张老板偿还机械设备租赁公司35万元的还款时间,二是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不再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 离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怎么分?
    日期:2022-12-06 点击:49次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住房分割发生纠纷的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不仅容易在夫妻之间引发强烈的冲突,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司法指导,使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灵活,引发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有着不同处理结果的现实。这样,不仅破坏了法律的统一,而且会损坏人民法院的形象。本文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对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争议的处理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3个条件即有效
    日期:2022-12-06 点击:95次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后,对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期法信针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的相关观点、提供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 卖方隐瞒信息还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2-12-06 点击:59次

    卖方隐瞒信息还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买房是件大事,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合理审查房屋产权信息,如产权登记人与出售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抵押、查封情况,是否满足限购、限售等政策要求,是否登记户籍信息及能否迁出,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重大事件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严重的情况等。尤其是对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产,更应当持谨慎态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对于卖房人来说,应当如实披露房产信息,故意隐瞒的行为不仅不能获得预期利益,反而会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买单。

  • 已购四年的房产突然冒出“新房主” 原购房人起诉返还房屋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2-12-05 点击:62次

    已购四年的房产突然冒出“新房主” 原购房人起诉返还房屋获法院支持近几年房价涨幅较大,部分卖房人认为他们此前出售房屋的价格偏低而心生悔意,藉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名义伺机加价者不在少数,如本案丁某见利忘义一房二卖者也并非个例。

  • 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
    日期:2022-12-02 点击:75次

    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即是否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如没有实际履行,房屋仍在债权人名下的,则未发生物权变动。

  • 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开发商却将房子卖给了别人!“认购书”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日期:2022-12-02 点击:67次

    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开发商却将房子卖给了别人!“认购书”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
    日期:2022-12-01 点击:79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赔偿决定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特殊性在于其系专门解决赔偿问题的先行处理行为。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确定的方式、项目、数额的异议不成立,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赔偿请求人的异议成立,法院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赔偿争议作出判决。尤其是在赔偿请求人坚持诉请确认赔偿决定违法,且经释明不变更为撤销赔偿决定的情况下,就目前法律规定而言亦可不撤销赔偿决定,而直接就赔偿争议作出实体判决。

  • 行政机关不能以委托协议的约定,规避法定职责和相应法律后果
    日期:2022-11-26 点击:117次

    行政机关不能以委托协议的约定,规避法定职责和相应法律后果在行政相对人就相关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受理案件的法院均以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为由将案件裁定驳回。因此,行政机关以委托协议的约定,规避法定职责和相应法律后果的主张不能成立。行政机关如认为相关民事主体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国家最终承担,可在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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