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面风化起片,究竟是谁之责?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罗雨闲,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刚浇筑两个月的房屋水泥楼面,就出现跑砂、风化起片的现象,混凝土提供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刘某系小石场的经营者,2017年李某因原有房屋翻建向刘某购买黄砂、水泥和混凝土。2017年12月6日,李某用刘某送的混凝土建造房屋最上面一层楼面。2018年2月20日,李某发现所建房屋混凝土面风化起片,认为是刘某提供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因购买时其向刘某强调混凝土质量要达到C30强度,遂起诉要求刘某重新修建或者赔偿损失。
刘某辩称,其提供的混凝土没有质量问题,2017年12月6日晚上发生大冷暴,李某没有采取防冻保暖措施,是以导致混凝土被冻坏,同时期其还给另外两家送了同样的混凝土,这两家采取了保护措施,未有风化起片现象发生。
另查明,在此前诉讼中李某曾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建房中梁板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鉴定,有部分梁板能达到C30的强度要求。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建房中部分混凝土构件存在问题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导致这一结果产生的原因不明。虽然李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案涉混凝土重新鉴定,但因无法选择到可委托的鉴定机构,导致相关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李某主张是被告刘某所供混凝土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但以存在损害后果推断必然是混凝土本身存在问题,该推断未能排除其他可能因素,如施工后是否结合当时的天气情况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养,是否存在施工人员操作不当,且其亦不能对在此前诉讼中形成的鉴定报告中载明的部分混凝土构件能够达到C30标准作出合理解释,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李某应当就案涉混凝土是否存在缺陷、存在缺陷的混凝土造成其房屋损害以及缺陷混凝土与房屋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案涉混凝土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该混凝土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李某虽然主张刘某在案涉混凝土中使用了海砂,但所举证据并未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因无法选择到鉴定机构鉴定,导致相关事实目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该不利后果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李某承担。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追求更为舒适的家居环境,在改善自建房屋的过程中,要提高契约意识,明确建设具体要求和标准,同时也要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做好本职保护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