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如果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则《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民事诉讼法关于15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
法院:受托购房中捷足先“占”,不可!根据王某及李甲签订的《代理购房委托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李甲又转委托给李乙,代王某购买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应为王某。现王某要求李乙配合完成涉案房屋过户,应予支持。故判令李乙配合王某完成案涉房屋过户登记。
私改户型挪用公摊,业主是否可以索赔?法院认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房地产公司改变原有设计规划,将公共卫生间及相邻的部分走道进行封闭,并将其作为相邻房屋的一部分,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认定刘女士就该部分面积实际支付了相应房款。针对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物业费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商家在车库经营水产店十几年,楼上业主以生活受到影响为由要求搬走,法院怎么判?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彭先生的房屋位于案涉车库楼上,所以彭先生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现彭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老高将车库用于经营水产店,要求拆除车库内的水产养殖设备并恢复为车库用途,以及赔偿维权损失,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购房人所购车位在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情形下可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强制执行
父亲离婚时赠与子女房屋后,与子女关系不合,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
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于套数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既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九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购房人应当知晓法律法规中关于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开发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专门对此作出提示及表述,并不构成刻意隐瞒和欺诈。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
“以房抵债”是房地产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盘活企业资产的重要手段。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确认以及破产财产分配。随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念的变化,将“以房抵债”协议认定为诺成性合同已成为当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即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该协议时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