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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越级投诉举报实质是信访行为
    日期:2022-10-13 点击:70次

    越级投诉举报实质是信访行为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2-10-13 点击:47次

    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

  • 原告在何种情况下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日期:2022-08-25 点击:72次

    原告在何种情况下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当时的规划,在栗国杰与张河生之间有2米的地面应属公共区域。此区域作为栗国杰的出路,同时也作为前排住户张河生的滴水搭架区域。鲁山县人民政府为栗国杰的颁证行为将公共区域划归栗国杰所有,侵害了张河生作为前排住户能够进行滴水搭架的相关权益。栗国杰占用涉案土地上30年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其将公共道路划归其个人所有的理由。

  • 业主封闭自家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终审业主胜诉
    日期:2022-08-25 点击:55次

    业主封闭自家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终审业主胜诉物业公司诉请要求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等,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 买卖学位房纠纷司法裁判规则一例
    日期:2022-08-24 点击:113次

    买卖学位房纠纷司法裁判规则一例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和深圳市南山外国语学校(集团)对本院的复函,涉案房屋的学位处于“未锁定”状态,可以用于申请学位。因此,被告关于涉案房屋学位无法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代位清偿权
    日期:2022-08-23 点击:67次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代位清偿权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承租人一直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或者基于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这往往会使得次承租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民法典》第719条规定了次承租人可以通过代替承租人偿付所欠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的方式限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实践中,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代位清偿权?请看本期转载。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日期:2022-08-22 点击:86次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在审判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件类型很少,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犯罪目的为典型,其他的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判决的案件更少。

  • 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房主是否可以免责
    日期:2022-08-22 点击:118次

    现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开始大量翻修、新建住房,农村盖房修屋的工程都是由乡村自发组织的建筑队承担,他们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施简陋、缺乏监督管理,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那要是出了安全事故,谁负责呢?来看湘潭县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因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 违反限购政策买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日期:2022-08-15 点击:48次

    违反限购政策买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房屋购买人购买案涉房屋是否用于居住需要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生存居住权利和基本生活之需。当事人一次性购买多套房屋,显然不符合基本生存的居住需要,远超过正常的生活居住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2-08-12 点击:47次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而银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购房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故可以认定购房人对车位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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