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析
近来,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推进,房产市场也迎来了一个周期性的调整,许多地方的房价出现较为明显的下跌,买方单方毁约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买方为了单方解除合同,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楼市火爆,房产交易量价齐飞!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有些房主看着房价的飞涨,千方百计的寻找着毁约的借口。此时,作为措手不及的买家的你该怎么办?
“房价下跌,跌出世态众生相”有房户说无所谓;投资客说心好痛;刚需们说底在哪?
哪些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漫长还款期,苦逼还贷人,断供房贷的后果是自身无法承受之重!
本文的“一房多卖”是指房屋产权人就同一房产分别与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接受多人购房款的情形。“一房多卖”之所以能发生,在于我国物权变动采取区分原则。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第215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一般在合同成立时发生,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变动则要等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从司法实务来看,该类纠纷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中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中的一方,另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实践中出现大量“借名买房”的情况,这也引发了大量的诉讼。所谓“借名买房”,就是经出名人(即名义上的房产登记人)同意,以出名人的名义买房并登记,此时房屋所有权名义上为出名人所有,但实际上房屋的出资、使用、收益、处分均由借名人完成。
购买度假豪华经营性房屋不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范畴生存利益的特别保护,仅限于购买的房屋系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故对于购买度假型、豪华型房屋,或者投资型、经营型房屋,以及基于消灭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的以房抵债等的,均不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
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转承包人,属于违法转包行为。相对于发包人而言,转承包人仅系承包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所使用的履行辅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履行辅助人通常不能取得针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