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析
设立居住权是有偿还是无偿、要不要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的性质、本质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无偿设立,但并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如果另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怎么设立第一,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间;(5)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是无效的。
什么是居住权,有什么重要意义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居住权”。在理解居住权时,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居住权是一项他物权,它不包括因租赁、借用而产生的居住现象,也不包括基于亲属关系形成的居住现象。二是居住权是为了特定的人设定的支配性财产权。
购房指标转让指的是,购房指标所有人将其所拥有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双方约定购房指标所有人负有办理更名、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义务,购房指标受让人负有支付转让费、首付款以及全部房款等义务。对于此类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个法律要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本文从减少纠纷,为依法拆违拆临提供程序保障的角度进行了探析,主要内容分为四方面:一是阐述了对土地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关于违法建设的界定、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等相关规定的理解,分析了拆违拆临所涉法律中不明确、不一致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理解适用观点和程序设置,以促成执法共识;二是梳理了拆违拆临基本流程,明确相关纠纷及行政诉讼风险;三是分析了多地拆违拆临工作中存在问题和纠纷;四是在借鉴拆违拆临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保障拆违拆临顺利进行的建议。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裁判指导意见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8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问答+2020版合同范本。
“无证房产买卖”的风险及纠纷处理6大问题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无效。 对于强占耕地建设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在行政机关未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处理之前,法院对此不予受理。
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参考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营业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其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影响程度判断。对于出租人而言,在疫情及防控措施不影响房屋的交付和约定用途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出租人因不可抗力未履行租赁房屋的交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