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
1.实物分割。《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从顺序上,在达不成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实物分割应作为首选的共有物分割方式。实物分割无需进行变卖程序,也不增加变卖的费用。在条件上,实物分割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共有物具有物理上的可分割性。二是分割不会减损共有物的价值。
2.折价分割。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并向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比例支付补偿款或者其他对价的分割方式。折价分割必然涉及共有物的价值评估,因此折价分割原则上会邀请价值评估机构参与,产生估值费用。
3.变价分割。变价分割是指将共有物转为货币形式价金,共有人就价金按比例分割。变价分割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实物分割不具有物理上的可行性,或者实物分割会减损价值,不具有经济性。二是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将共有物变为价金。变价分割本身将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同时需要一定的时间。
《民法典》第304条第2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款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裁判分割,也适用于协议分割。须注意的是,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裁判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之瑕疵。
共有物分割法律意义在于:在未分割之前,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为抽象的份额,但是分割之后,共有人就其分割所得本部分单独成立所有权。换言之,随着分割的结束,份额从抽象变为具体。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共有人之间能够对共有物分割达成协议,最为上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时,应注重调解,促成共有人之间达成分割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应当以实物分割为优先选择。在不具备实物分割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或者变价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