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之楼上装修导致下层下水道堵塞责任认定 物业管理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赵女士损失的责任问题,关键是看物业公司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如果尽到了管理责任,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否则,物业公司就有责任赔偿赵女士的损失。该物业公司的内部维修管理规定,污水管道每月至少清理一次,就在事发前几天,物业公司才刚刚按工作计划完成该楼污水管道的例行清理。所以,物业公司完全尽到了设备日常维护的职责。另外,该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对住户装修也有明确规定:业主装修必须先向物业部门申报,领取装修许可证,并应严格遵守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区分建筑物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分析 在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参与诉讼活动。第四,业主委员会虽然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其本身不是法人,其没有独立财产,也不可能独立承担其法律行为的后果。在其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时,其与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相当一种代理关系。解决业主委员会侵权问题的关键是完善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的可操作性,规定五分之一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临时大会,以达到对业委会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变更业委会委员的目的,在业主大会之下建立监督小组,赋予其监督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所有权的性质 不同情形下不同共有形式的具体使用的规则,区分建筑共有部分共有理论之适用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补充。采用按份共有情形下,以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为基础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依据其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比例。将按份共有置于优先使用的位置原因在于,按份共有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可以确定受益部分的分割及维护费用的分摊问题,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共有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及对这一共用部分的管理。
相邻权关系在区分建筑情形下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区分相邻权关系虽然基于所有权产生,但其内容极其复杂,不可能为专有权内容完全涵盖。不仅包括通风采光权、清洁空气权等,还包括相邻区分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应当照顾对方的生活的安静。区分所有相邻权关系不可能为专有所有权内容完全涵盖。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专有部分所有权内容的法律规定不会达到尽善尽美。这样,就应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不周全时,依照相邻关系原理处理相互关系。
业主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物权,旨在规定静态的物的归属问题,不应当包含成员权这一混合性权利,而平时在物业管理中使用的“业主权”则是以成员权为核心的权利束,强调的是动态的权利运行。业主权在设定、保护规划小区内业主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并不排除其他建筑物形式中所有权者的权利,只不过小区规划外的建筑物所有权人这类“业主”权利不由法律“业主权”规则予以规定而已。小区规划外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按照一般的所有权关系由《物权法》作出系统规定即可。
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及业主权的法律界定 在建筑物区划范围内,房屋的居住权人、典权人,由于能够直接享有房屋及相关物的支配权和利益,即对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处分权利,因此,居住权人和典权人可以称为“业主”;在房屋及相关物之上的特别债权人如承租权人,因为其对房屋能够享有支配权、排他权等“物权性”因素,享有对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他效力,亦具备了“业主”的构成要素,所以,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的承租权人也可以成为业主。
物业管理纠纷之拒交物业管理费案例评析 张某人住小区后,已经享受了物业管理部门为其提供的服务,不能不以不满拆迁单位为其安置的结果,作为拒绝交费的理由。对拆迁安置问题,张某应当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与拆迁单位另行解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受委托范围内履行了其相应的管理义务,那么住户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如果拒不交纳,就构成了违约。而本案所出现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崔某窗外堆放煤灰污染其户内环境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不当行为侵犯了住户的合法权益,崔某完全可以另行起诉物业管理部门,要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而不应以拖欠物业管理费方式解决。
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法律问题探析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原理,共有面积的分摊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专有部分的面积,而后依据其与所有(一切)专有部分之比确定业主在共有物中所持份额。之所以明确小区业主在共有物中所持份额,是因为须确定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份额。然而,现实商品房交易中,商品房的面积是套内面积(专有部分面积)与分摊共用面积之和,并以此作为计价依据。这便造成一种假象,业主花钱购买的就是这两部分面积的房屋,分摊面积中未包含车位、车库的,自然不对车位、车库享有所有权。
车位、车库是否属于建筑物的从物 车位、车库和房屋之间的关系并不等同于水电设施和房屋之间、电梯与建筑物之间所具有的从属关系。车位、车库不仅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并且还可离开房屋等建筑物而独立存在,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所必备的特性;从实物形态上看,车位、车库可以通过划线与其他停车位相隔离, 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还可以与房屋相分离而单独使用, 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车位、车库是否构成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的添附物 多数学者认为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原因,添附只能发生在动产和动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之间。添附理论只适用于两个不同的物权人之间因物的结合而发生的情形,但就车位、车库而言,在修建车位、车库前,开发商早已于审批阶段即已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不存在于别人的土地上发生添附的问题。因此,依据添附理论来解决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充分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