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 旧小区安装新地锁 “抢车位”谁来管
    日期:2015-03-30 点击:265次

    旧小区安装新地锁 “抢车位”谁来管我们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加以管理。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生活在旧小区的居民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避免“抢车位”、私安地锁的情况发生。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这样一来,“抢车位”、私安地锁的管理就是物业公司的份内工作,方便管理。 

  • 物业纠纷案件激增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3-27 点击:654次

    物业纠纷案件激增的成因及对策业主维权困难。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一些业主之所以拒交物业费,多是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服务存在瑕疵。许多业主由于不懂法,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在诉讼中经常会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因而其抗辩理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 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财物被盗该否担责
    日期:2015-03-27 点击:256次

    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财物被盗该否担责本案双方未就业主室内私人财物的保护进行特别约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裕丰物业公司没有保护业主室内财物的义务,不应对业主财产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系犯罪行为所致,裕丰物业公司只是在责任范围内协助维护小区治安,不能取代公安机关的职能。裕丰物业公司对朱进的财物损失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明确排除裕丰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内业主室内财产安全保护、保管的义务。

  • 试析房屋买卖合同中所交暖气集资款的性质
    日期:2015-03-21 点击:307次

    试析房屋买卖合同中所交暖气集资款的性质从现有供暖的实际看,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供暖等服务,住户向物业公司交纳各项服务费,住户交纳各种服务费享受各项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所收服务费和所提供的服务是相称的。如果在所收取服务费之外再收取其他项目的款项,则有失公正。交了暖气集资款还要交纳暖气服务费,是集资款与供暖服务相等价还是所交暖气费与供暖相等价,二者只能居其一。九鼎公司即要收取集资款又要收取暖气服务费,是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并不是返还集资款违反公平原则。

  • 本案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8 点击:410次

    本案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被告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为业主提供安全防范的义务,依据双方约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原告物品被盗应负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被告的义务是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不是对每家每户予以保护,对于业主财产不具看管义务,并且被告在合同义务范围内不存在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物业费用收取不按合同约定怎么办
    日期:2014-01-10 点击:514次

    物业费用收取不按合同约定怎么办很多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收费不明,而物业公司也不得不面对某些业主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怎么办
    日期:2014-01-10 点击:497次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怎么办在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业主的维权措施应该是向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小区所在市(县、区)的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土地管理局、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未参与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可以不服从大会的决定吗
    日期:2014-01-10 点击:391次

    未参与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可以不服从大会的决定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签约前应告知对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日期:2013-07-07 点击:333次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签约前应告知对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刘某的摩托车在物业公司提供的车位上被盗。刘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辩解说,协议上明确约定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物业公司让刘某直接找保险公司赔偿,而该摩托车由于过户时间不长还没有上车险。刘某看到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于是自认倒霉。按照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签约前应告知对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 物业公司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业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日期:2013-04-25 点击:452次

    物业公司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业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韩某对自家室内进行改装时造成电梯停用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