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业主孙某入住自己新购的住房。入住后,孙某对自家阳台进行了改善,加装了阳台遮阳篷。该小区物业发现后,认为孙某加装遮阳篷的行为影响其总体规划,不美观。物业在多次要求孙某自行拆除遮阳篷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并宣称如果其3天之内不缴纳罚款,将对孙某采取停电、停水的措施进行制裁。物业有权对孙某采取如此制裁吗?
在物业服务中,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管理,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在纠纷中,物业通常会利用其掌握业主的供水供电等对业主进行罚款。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进行罚款呢?在普通人看来,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其实按照法律规定来看,答案是十分明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条明确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物业公司很显然没有权力处罚孙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在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并且经过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才可以中止供电。本案中,物业公司不是供电人,孙某也不属于应该中止供电的情况。不能因为业主孙某不缴纳罚款就采取断电的制裁措施。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孙某采取罚款措施。只有供电人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向用电人供电,而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孙某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