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某市区购买了一套临街顶楼的房子。有一天,张先生发现,自家的楼顶竖起了一幅巨大的广告牌。张先生咨询了学法律的朋友得知,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广告收益,自己是有权利索要的,于是找物业公司询问此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答,广告是物业公司联系的,而且占用的部分属于公用部分,不属于张先生购买房屋的一部分,张先生无权主张收益所有权,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住户无关。物业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也不断增多。其中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收益分配问题引起的纠纷尤为突 出;。再加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些不足,丽绕着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收益的问题引起的一些纠纷难以及时有效解决。现实中经常发生物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盈利的情况。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 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张先生家楼顶的部分属于公用部分,业主享有共有权,广告收益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而不能属于物业公司。
根据《物业 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神1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 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根据该条款可知,对于共用部分,物业要想改变用途要经过一一定手续,而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做广告。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本案中张先生可以享受楼顶广告的收益。因 为物业放置广告牌的地方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应 该 分享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