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8年,刘某购买了甲小区的住宅并与家人一起居住。2001年10月12日,甲物业公司正式成立,负责管理甲小区的物业。2002年12月29日,刘某在该小区公司停车场遇抢劫身亡、其所驾车辆被劫走。
案件发生后,甲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此案已经破获。2003年12月,刘某之母佟某、之妻周某、之子刘某某诉至法院,认为虽然刘某的死是由于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直接造成的,甲物业公司对于刘某的遇害和轿车的被抢负有管理松懈的责任,故要求甲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1500元、佟某的必要生活费5000元、周某及刘某某的必要生活费20万元和财产(轿车)损失8万元。
【案情分析】刘某去世前在甲小区居住,该小区的物业在甲物业公司成立后归其管理。刘某的遇害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相应的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甲物业公司对刘某在被抢劫并遭杀害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管理不当之处,在刘某遇害并遭抢劫后及时报案,表明其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甲物业公司履行保安职责无过错,不应承担过失责任,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佟某、周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功能性事项。虽然保安也是其中的一项职责,但是无法与专业的警察相比。在实际操作中,雇佣的保安水平参差不齐是普遍现象。这就需要小区居民有自我防范意识,不要完全将安全托于他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