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日盛先生出差回来发现家中被盗,手提电脑、现金都被偷走,大概价值3万元。盛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尽到职责,导致盗窃案件屡次发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盛先生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近年来,物业公司和业主因为业主家中被盗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业主普遍认为家盗是 由于物业没有尽到职责导致,因此,此类业主对物业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业主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被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避免此类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合同时,应就失窃时由谁担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作详细的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因此业主盛先生家中失窃的损失是否由物业公司赔偿主要取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身。
因此本案中,如果盛先生与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关于小区失窃时物业承担责任的规定,物业要根据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盛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