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车位、车库是否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就构造上的独立性而言,各国均呈缓和趋势,应摆脱严格的外观上有形的隔离的束缚,实现向观念上的隔离转变。“某一种类之物,法律应否承认其得依概念(空间)的分割便成数物,端视公示技术能否与以有效之公示的分割后会不会减损其经济效用为断。”只要车位、车库之间有明确的界线,就可以成为专有部分。
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存在形态 地面车位。这里的“地面车位”,仅指占有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不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地面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括在业主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地面车位自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些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管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建筑物中的其他共有部分一样,业主可以通过支付一定对价取得地面车位的专有使用权。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研究及物业纠纷诉讼程序探讨 在目前国内立法尚未赋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团体法人地位的情形下,出于对管理效率原则之考虑,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管理权限,如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代表业主提起诉讼,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行使日常管理事宜等。但是其管理权限也应有一定的限制,如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应诉等特别重大的事宜,应当在事先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有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大会授权方可实施。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诉讼时也应当审查业主委员会是否持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以避免因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意见不统一,从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业主委员会任期的不稳定性。
物业管理纠纷律师解析解决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途径 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因而产生纠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或者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性质探析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责任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委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 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一种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委托合同,现行合同法中没有任何一个合同类型可以包容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混合型合同。
商品房住宅小区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等停车位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目前停车位的类型繁多,主要可以细分为五种类型:(1)立体停车位,即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2)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3)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4)楼房地下停车位;(5)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要准确界定不同类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就必须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和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
物业管理在实践中的困境及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案 我国的物业管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业主大会不能按时成立或职权不明,业主被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侵权而法律无法予以有效地保护,专项维修基金使用不规范,去向不明等,房管部门有权利、义务却无处罚责任,导致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无法及时成立,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发生矛盾时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明确地方房管部门的失职责任,把物业管理的监督权授予广大业主。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续筹与监督等均应明确到位,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其使用情况、利息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无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相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物业管理公司补办相关证书的,应视为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按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视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费用只能按合理成本收取。可以司法建议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关系,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纠纷律师谈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及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 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物业管理合同的订立中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多方主体,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又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只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进行探讨。
北京物业律师谈我国物业管理立法模式的选择 从物业管理的对象来看,既包括对建筑物、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等物业管理,也包括对人的管理,而对人的管理则是物业管理的最大特点。民法模式、住宅法模式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模式重在对物的管理,难以对人的管理作出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