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个别业主擅自在楼顶建花圃,其他业主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该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小区楼房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不归任何个别业主独有。个别业主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在楼顶建花圃,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其他业主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有:(1)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楼顶原状、消除危险乃至赔偿损失;(2)向有关行政机关如城管、房管部门投诉,要求进行查处;(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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