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于2008年7月份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10月交房时,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管理费为每年0. 96元/平方米。但2009年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却要求业主按每年5.54元/平方米缴纳。宋先生对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不能接受,他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和物业经常会因为物业服务费的问题产生纠纷,其中一部分是因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而引起业主的不满。物业服务费一般由业主和物业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提高。业主遇到物业违约擅自提高服务费时,应该学会正确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该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物业服务费的事项是由业主和物业共同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本案中物业公司无权单方提高物业服务费。
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遵行合理公开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本案中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属于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对。该公司如要涨价,应与业主对该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议补充,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对该收费有疑议,除双方协商外,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而不能不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以本案中宋先生可以拒绝交纳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的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