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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发包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

日期:2024-06-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院:双方未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发包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案涉工程款结算尚存在争议,相应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随时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

1、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至于金桂公司关于进度款逾期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尚存争议,双方债权债务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均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认为二建公司主张进度款逾期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金桂公司应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违约金43696661.31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2、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9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鉴于涉案工程最终价款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北京城建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及收款时间亦尚未确定,故北京城建公司可随时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3、孙铁与苏立业、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30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二)关于孙铁追索案涉工程款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工程欠款数额一直未确定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也并未就工程结算时间及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孙铁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判决认定孙铁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19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四)二审判决关于天山铝业反诉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否有误。本案中,二审判决虽然基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款结算尚存在争议,相应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认定天山铝业的反诉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在实体上驳回了天山铝业的反诉请求,二审判决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5、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即起诉之前,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并不明确。而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称建工集团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零度看法

事前风险管控,重于事后诉讼灭火!在处理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真实案例,认真分析、体会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为避免将来发生类似败诉案例,总结零度看法如下,以供参考。

作者检索了2016年到2021年的多个案例,无一例外,都持同一观点,作者再查阅地方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564次会议通过)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都规定:“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可见,如果双方并未完成最终结算,承包人便难以主张其债权,其债权难以认定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也就无法起算。因此,

对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而言,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同时如果主张权利受阻,及时在合法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显得非常重要,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工程款不受法律保护。

对发包人而言,千万不可简单以为未结算的工程款只要工程交付超过3年的时间,即超过合法的诉讼时效保护期,就可免责,从而做出误判,及时的按照施工合同或结算协议的约定支付应付的工程款,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扩大损失,也同样重要。

提醒: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零零讼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零零讼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564次会议通过)

13、诉讼时效。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四)关于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工期较长,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动、延长工期以及双方对工程价款决算协商不一致等情况,导致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长期不能得到清偿,承包人一旦起诉,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①工程进度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常见问题:一般施工合同中往往对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是有比较明确约定的,如果发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从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届满次日起算3年,是不是工程进度款诉讼时效就会超过合法保护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观点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那么工程进度款就属于同一笔债务的分期履行,承包人享有的也是同一笔债权,所以诉讼时效应按照同一个时间点计算,即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结算尾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工程结算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常见问题:一般人的思维往往会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就应从工程款结算达成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从双方达成结算次日起算3年,是不是工程结算款诉讼时效就会超过合法保护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观点解读:工程款结算之日,并非一定就是应付工程款之日。如果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那工程款诉讼时效应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或有约定,但因施工合同无效而付款期限的约定也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5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若双方未约定工程价款的付款期限,依据交易惯例也无法确定的,或双方根本就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的确定并不能确认、说明承包人的权利立刻马上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应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者发包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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