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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中介机构隐瞒房屋交易重大信息构成共同欺诈

日期:2023-12-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黄某与某教育公司、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与中介机构隐瞒房屋交易重大信息构成共同欺诈

01

基本案情

某教育公司通过购买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某房地产顾问公司系某教育公司委托销售的中介机构。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服务下,某教育公司就涉案房屋与黄某签订认购书。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代为收取了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及购房定金。黄某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时被银行告知涉案房屋为二手房。黄某以两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诉请解除认购书,连带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教育公司隐瞒涉案房屋已过户至其名下,又故意告知黄某涉案房屋系一手新房,使黄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某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作为某教育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涉案房屋实为二手房屋的事实知悉,具有与某教育公司共同欺诈的意思联络。故两公司应向黄某连带承担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

03

典型意义

因购房者获取、辨别信息能力不足及出卖方存在隐瞒、夸大重大交易信息行为,造成房屋销售乱象丛生,损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本案通过对出卖方、中介销售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依法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交易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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