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一房二卖时应对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与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黄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将案涉房屋及车位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支付了首付款31.5万元。尔后,丁某又将房屋出售给陈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经询价,案涉房屋的房价已经有较大的上涨,同地段同小区面积相近的房屋(含车位)成交价大约在100万元左右。黄某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黄某后又将其出售给他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合同,丁某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酌情判决丁某赔偿黄某损失2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读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签订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各个房屋买卖合同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擅自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