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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影响签订合同的效力。权属证书取得后,能够证明买卖事实发生在限购政策出台前且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仍应判决卖方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日期:2023-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影响签订合同的效力。权属证书取得后,能够证明买卖事实发生在限购政策出台前且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仍应判决卖方继续履行过户手续——徐某与李某、第三人李某某、成都市某房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3日,李某委托其父亲李某某在成都市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徐某签订了《成都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李某名下的未取得权属证书(备案状态)的房屋出售给徐某。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了100000元定金,并支付了首付款305000元。尔后,李某结清了按揭银行的贷款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但以未取得权属证书、政策变化等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徐某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委托其父亲李某某与徐某签订的《成都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虽然尚处于签约备案状态,但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取得了房屋的权属证书,符合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同时,本案买卖事实发生在限购政策出台前,李某协助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不违反限购政策,故判决李某限期协助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读

房屋价格上涨后,二手房买卖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诚信问题、契约精神经受重大考验。而合同效力问题也是影响卖方继续履行协助过户的因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定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合同效力问题不应成为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的障碍。实践中,出卖人往往寻找多种借口违约,主要包括以买受人不符合购房资格、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房屋尚有银行按揭等理由拒绝过户,为维护交易稳定、惩戒违约行为,能够证明买卖事实发生在限购政策出台前且具备履行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仍应继续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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