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后,涉案房屋便无法再进行权利保护顺位的确认,其他买受人再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张某斌与杜某华一房数卖纠纷案
案号:(2022)鲁13民终334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一房数卖纠纷案件,被上诉人杜某华签订的数份合同的买受人均应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虽然上诉人张某斌与被上诉人杜某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且上诉人已占有并使用该房屋,但因另一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本案无法就争议诉讼标的进行权利保护顺位的确定,上诉人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综上,上诉人张某斌的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权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