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已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李某健、张某娟、姜某禄、孙某荣与徐某、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房数卖纠纷案
案号:(2021)黑民再48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该案属于上远公司一房二卖导致的物权纠纷,由于当事人均未办理物权登记且均支付了购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房二卖的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有权要求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其权利保护的顺位,应当结合合同成立的时间、购房款支付时间以及占有涉诉房屋的时间进行认定。本案虽然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先,原审判决亦认定其办理了备案登记,但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并非权利优先保护的条件。综上,不支持徐某的上诉请求。